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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
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联合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于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今年是建区的第12个年头。经过12年艰苦创业、开发建设,昔日渤海湾畔的盐碱滩涂,如今已被一座初具雏型,集工业、贸易、商业、金融于一体的现代化新城区所替代。截至1996年5月,天津开发区已批准外资企业2649家,有11万名职工。工业总产值、国内生产总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出口创汇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已连续6年以近翻番的速度增长,多项指标在全国开发区中排列第一,成为天津经济最大的增长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联合会自1987年3月成立以来,已经走过10年的发展历程,工会得到了发展壮大。目前,建立基层工会304个,会员五万余人。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天津开发区工会联合会根据《劳动法》赋予工会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坚持做到:依法维护职工的利益,重在做好规范;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重在做好防范;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重在做好监督。藉这次会议的机会,向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和同志们把我们的工作做一汇报。
一、依法维护,重在规范
我们的做法是:
(一) 参加开发区劳动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为规范劳动关系确定法律依据。
在开发区这个特殊的环境中,调整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必须依法办事。因此,开发区的劳动法制建设,尤其是劳动“立法”显得特别迫切和重要。
天津市人大授权开发区具有区域性法规的立法权。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重视工会在劳动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我们参加“立法”,在建立和健全开发区劳动法规和政策上发挥工会的作用提供舞台。我们充分利用这一有利的机会,认真履行工会的维护职能。一是工会在这些机构里要有自己的“席位”。凡是涉及制定、修订开发区劳动法规都有工会的成员参加。二是工会在这些机构里要有自己的“作为”。通过对劳动法规制定、修订的起草、论证等具体工作,代表和反映全区广大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使职工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和意愿要求都在法规的规定中得以体现,用法律规范劳动关系,从根本上改善劳动关系的不良状况,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几年来,我们参加制定、修订了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最低工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合同和处理违纪职工的意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以突出劳动合同、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就业保障、劳动保护为重点的一系列劳动法规政策。其中有一些议案、议题是由工会提出甚至是由工会承担和完成的。比如,在《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里增加的“工会”专章、《开发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都是由工会提出并承担起草工作。
(二) 坚持调查研究,掌握劳动关系状况的第一手资料,为调整劳动关系提供事实依据。
我们坚持以劳动关系状况跟踪调查为重点,采取深入实际、问卷调查、数据统计、调处争议、接待来访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和及时掌握全区劳动关系的主要矛盾。以调研报告、情况反映的形式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建议和要求,为完善开发区的劳动法规和政策提供事实依据。比如,就用工、工资、保险、保护、福利等区域性政策、法规的调整与完善,代表职工群众适时、适度向政府提出工会的意见、建议、要求,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在国家没有明确规范以前,区工会提出企业用工不允许向职工要押金,管委会为此做出了专项规定。在制订开发区企业工资指导性政策和实施社会保险奖励制度中,区工会提出的有关维护职工利益的提案,都会被采纳和实施。在我们的建议下,开发区制定了对于集体争议,特别是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程序和解决办法。
(三) 推行集体合同,建立协商机制,发挥自主调节劳动关系的作用。
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贯彻落实《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牛鼻子”和重中之重,也是规范劳动关系双方义务,发挥双方自主调节劳动关系作用的有效的法律措施。我们首先做好舆论宣传、思想发动工作,提高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对集体合同的了解和认识。引导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从“三个高度”来提高“三个认识”。一是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法律制度的高度来认识集体合同制度的必要性;二是从建立完善企业劳动关系调节机制的高度来认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三是从发挥工会在自主调节劳动关系中的作用的高度来认识工会在推进集体合同制度中的职责。增强职工群众的集体合同主体意识和工会的集体合同的代表意识。其次,组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指导推动机构,以管委会主管副主任挂帅,由工会联合会和区劳动部门人员参加,形成了统一协商、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在推行过程中,我们坚持搞好试点,分期分批组织推动。反对大轰大翁、走过场的形式主义的做法,同时注重质量,保证集体合同的实际效果和真正作用。第三,制订目标,落实到部门和个人。根据全总、市总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天津开发区实际,我们制订的目标是在已建会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45%,并把它落实到部门和个人。现已有近30家企业建立了平等协商机制、签订了集体合同。
目前,天津开发区在劳动用工上,实行政府宏观管理下的企业自主、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合同规范;在工资分配上,上限由政府宏观指导,下限由法律规范低限;在保险福利上,实行区域性统筹,设立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种社会保险和职工住房储蓄基金;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上,建立起平等协商、契约规范、利益兼顾、依法运作的平行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使开发区劳动关系的调整实现了法制化、规范化和契约化。这既是工会依法维护的依据,又是做好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武器。
二、预防为主,重在防范
我们的做法是:
(一) 抓住重点防范阶段,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在年底年初最容易因裁减人员、奖励兑现、工资分配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把这一时期作为劳动争议的重点防范阶段。劳动争议的重点防范阶段的特点,一是争议发生的时间相对集中;二是争议的焦点相对集中。因此,我们采取的防范措施:一是建立工会系统的信息渠道,及时了解企业的情况和动态,二是加强职工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调处劳动争议,避免酿成集体争议或突发事件。比如,某合资企业因上年度奖金迟迟未兑现,在年初职工与企业发生争议,并开始出现了部分职工消极怠工的苗头。我们根据基层工会的反映,及时调查核实,原因是企业当时正处在生产的旺季,怕因奖金发放影响企业的生产,所以想推迟发放。我们以事实对企业进行了说服,指出其担心的问题,正是由于企业决策不当,才出现的。并建议企业尽快地、公平地发放奖金,以此稳定职工的情绪,保证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企业接受了我们的建议,在基层工会的参与下,及时地兑现了奖金。从而避免了争议的恶化。
(二) 抓住重点防范问题,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在工资:保险、福利、加班等问题上最容易发生劳动争议,把这些问题作为劳动争议重点防范的问题。劳动争议的重点防范问题的特点,一是争议的焦点相对集中,是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焦点问题;二是争议的分歧严重,往往是导致、引发集体争议,特别是突发事件的“前奏”。因此,我们采取的防范措施:一是经常过问,随时协调,消除隐患;二是抓苗头,抓倾向,防患于未然。比如,一家企业因工资、福利、加班问题,职工与外方经理发生争执,职工准备罢工。由于工会发现及时,主动做工作,职工接受了工会的意见,同意由工会与企业谈判解决矛盾,不再搞罢工,使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三) 抓住重点防范企业,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在劳动关系相对紧张、劳资矛盾突出的企业最容易发生争议,甚至是停工、罢工事件,把这些企业作为劳动争议重点防范的企业。劳动争议的重点防范企业的特点,一是矛盾积淀已久,企业侵犯职工利益的问题比较严重;二是劳资对立情绪较大,随时都有爆发的可能。因此,我们采取的防范措施是:一是直接与企业进行面对面地交涉,督促企业依法承担保障职工利益的义务,改善企业劳资矛盾状况;二是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加强依法管理。比如,对我区某韩资企业劳动关系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向开发区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提出改进意见。当时认为这些问题如得不到及时解决,这家企业以及与这家企业情况类似的其他企业将会发生停工或罢工事件,这引起了有关方面的关注和重视。正如我们所料,有4家韩资企业相继发生停工、罢工事件。由于反映及时,把握准确,措施有力,处理得当,才使停工、罢工事件未酿成严重的后果。
由于各级工会组织注重预防和防范,特别是企业工会在一线发挥维护作用,调解劳动争议,使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相对较少,劳动关系相对稳定和谐。
三、保持稳定,重在监督
我们的做法是:
(一) 加快工会组建步伐,发挥工会的作用。
从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看,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劳动关系状况较为良好,劳动争议相对较少。这是与工会在劳动关系当中,沟通劳资的联系,监督企业贯彻劳动法律,保护职工利益,发挥工会作用密切相关的。因此,加快建立企业工会,发挥工会作用,是保持企业劳动关系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在推进工会组建上,一是增强外商依法支持建会的意识和职工的主动建会、入会的意识;二是采取规范程序、派驻代表、服务基层、定期走访等措施,提高组建率;三是把外商投资企业、大型企业、劳动争议频发企业作为组建重点。经过努力,在外商企业增长迅猛的情况下,具备条件的外资企业工会组建率仍保持在80%以上,入会率达77%。
(二) 加强宣传,搞好教育,提高企业和职工的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淡薄是劳动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坚持在处理劳动争议的同时搞好宣传和教育,既可以提高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制观念,又能防止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我们对每一项国家或地方的劳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都通过工会系统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向基层工会进行部署和安排。运用多种宣传手段,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法律法规,为推动各项劳动法律的全面贯彻落实大造宣传、舆论声势。比如:举办工会干部劳动法律法规培训班,培训骨干;印发宣传资料到班组;组织全区职工开展法律法规知识答卷竞赛,普及法律知识;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活动,解答职工的疑难问题;在区工会的《工会通讯》报上开辟法律法规宣传专栏等等。在全区上下形成强大的学习、宣传、贯彻劳动法律法规的热潮。为监督企业依法办事和让职工知法、懂法、用法,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奠定思想基础。
(三) 参与劳动仲裁,实施劳动监督。
我们除了按照工会的职责,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之外,还在此基础上,利用工会成员担任劳动仲裁机构职务和仲裁员的资格,一是依法监督劳动仲裁机构秉公办案。对于难以确定的案件,工会要求提交仲裁委上会,集体讨论决定。比如,对于职工申诉时效已过,但由于企业方的过错,造成对职工合法利益事实上受侵害的案件,在仲裁实践上,可受理可不受理的,我们坚持要求,应当予以立案并保护职工的利益不受侵害。这类案件多反映在拖欠职工社会保险、拖欠职工工资方面。二是经与开发区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在区劳动仲裁委的统一领导下,区工会承担直接、独立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此外,开发区工会联合会根据全总、市总的有关要求和开发区的实际需要,成立了“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实行办法》的规定,发挥工会组织群众监督在国家劳动法律监督体系中的应有作用。一是通过工会系统对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及国家劳动标准进行法律监督。比如,利用工会参加劳动保护“三同时”审查,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企业,在审查、验收劳动保护措施的同时,把企业的用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工时以及职工的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等,也作为工会监督的范围和主要内容。二是通过工会参加行政管理的途径对企业依法实施监督。比如,工会成员作为劳动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成员、工伤鉴定委员会成员,利用这种身分对企业依法实施监督。
几年来,开发区工会共处理劳动争议达420起,涉及职工5027人次。其中,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44起,涉及职工4197人次。开发区工会组织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积极作用,赢得了职工的拥护和企业方的信任。职工权益受侵犯,首先愿意找工会,企业遇到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也主动请工会来出面调解。充分显示了工会在开发区的地位、形象和威信。
199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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