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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维护职能

依法做好女职工维权工作

张青彦 胡玉荣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员基本、最重要的职能,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点,通过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协调好劳动关系,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使广大女职工以健康的身心,良好的精神状态投身改革开放事业。几年来,我们在市总工会和开发区工委、管委会的领导支持下,坚持从实际出发,从完善开发区投资环境,保证开发区的稳定,促进开发区的经济发展出发,积极地宣传、贯彻、落实《劳动法》、《妇女法》以及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九号令)以下简称《规定》,有力地推动了维权工作的开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了保障。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以《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抓好宣传教育,从思想上强化维护意识

  天津开发区女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的60%左右,有的企业女职工已占90%以上,女职工大都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作,一线女职工已占女职工总数的80%以上。《规定》未颁布前,外商投资企业中大部分没有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女职工产假不发工资,生育费用个人负担,有的企业因女职工怀孕不能上班按事假规定被辞退事件经常发生。1988年7月国务院《规定》颁布实施。它的出台,对于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贯彻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89年12月,天津开发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成立,对保证区内女职工在政治、经济、劳动、教育、家庭等方面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作了大量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开发区女职工工作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增强了女职工工作的力度。我们以《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抓了四个环节的宣传教育:一是向开发区党政领导宣传;二是向工会干部、女职工干部和广大女职工宣传;三是向社会宣传;四是向外商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宣传。《妇女法》和《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我们及时把《规定》与《妇女法》、《劳动法》结合起来学习宣传。利用举办培训班、座谈、咨询、知识竞赛和下企业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贯彻。几年来,举办各种学习、培训100余次,接受培训人员达万余人次,下发有关书籍和宣传材料四万多份。

  通过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认识到作为领导必须严格依照《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外商投资者和管理者也认识到,在中国投资办企业,政府给企业提供了优惠条件,企业有充分的自主权,但在落实《规定》上不能讲条件。企业严格管理与落实《规定》并不矛盾,从而增强了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广大女职工通过宣传教育,了解了《规定》的具体内容,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范围和行使权利的途径,从而增强了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参与立法,制定本地区落实《规定》的具体措施

  1992年,在参与法规的起草过程中,我们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了解情况,结合本地区特点,针对当时开发区远离市区、青年女工多,女职工生育费用自己负担,上班路途远哺育婴儿有困难,女职工生育后会失去工作,面临重新就业等困难,起草了《天津开发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二号令),并提交管委会讨论通过,于1993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将女职工生育费用、计划生育费用、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入了医疗保险范围,给予100%报销。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可享受九个月哺乳假,休假期间凭有关证明每月到社险中心领取生活费至孩子一周岁。

  1995年,我区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修改,我们主动参与。为从根本上解决女职工生育中遇到的问题,我们提出在我区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议。经努力,1997年1月《开发区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办法》(二十八号令)颁布实施。此办法的实施,不但解决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而且减轻了女职工集中企业的负担。在内容上有两个方面的突破:一是女职工产假工资由原来的企业负担改为社会统筹,产假津贴按照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发,哺乳期生活补助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按月发放,二是针对三资企业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情况,增加了职工子女医疗保险项目,独生子女医药费用可以报销50%,体现了开发区对女职工和儿童利益的重视。

  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办法的设立,从根本上保障了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又均衡了企业间的负担,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2000年,我区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我们对生育保险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使之在修改中更加符合实际,解决女职工的实际困难。

  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为贯彻实施《劳动法》,我区在外商投资企业逐步推行集体企业合同制度。为更好地代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发挥女职工委员会在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作用,我们以工会联合会名义下发文件,就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提出意见。文件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作为工会方协商代表,代表女职工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二是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应设专章;三是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组织中要有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在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一百一十多家企业中,都按要求解决了这三个问题。做到了三落实,即,女职委席位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作为专章写进合同中落实;履约监督检查权力落实。有的企业还在合同内容上有所突破。如,天美公司、梅兰日兰公司,女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的90%以上,在集体合同中专门设立了女职工劳动保护一章,为孕期女职工设立了专门的孕妇岗,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我们坚持督促企业制定落实《规定》单项具体措施。

三、调解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女职工权益

  做好女职工维权工作,是关系到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在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大事,从长远看,又是关系到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大问题。因此,我们把做好女职工的来访接待、咨询服务、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当作大事来抓,及时了解女职工的呼声、意见和要求。随时解答女职工提出的各类问题。对于女职工来访,坚持做到“三必有”:有投诉必有调处;有调处必有答复;调处后必有教育。坚持以实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企业违法不让步,职工有错不袒护,讲究方法,合理解决。据不完全统计,自《开发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后的8年里,仅女工部就接待企业及女职工的投诉二百余件,为女职工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千余件。大多数是涉及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问题。如,某合资企业一女职工,在公司工作多年,休完哺乳假后上班,公司给安排了新的工作岗位,但工资却与刚进厂的员工一样,我们及时与公司、工会取得联系,认为公司这样做违背了国家及开发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侵害了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并向公司说明国家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经协调,公司工会妥善解决了这位女职工的工资待遇问题,并将此项规定写进了集体合同。又如,一美国独资企业一女工怀孕期休假超过90天,按公司规定凡是员工连续休假超过90天,一律按自动离职处理。由于车间负责人不了解国家和开发区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通知女工办理离职手续。女工不知所措,通过电话向我们进行咨询,我们了解此事后,及时与企业工会、人事部门取得联系,说明国家有关规定,希望依法办事,公司工会对此事非常重视,调查核实后,将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企业:不能按离职处理;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应严格按国家和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措施,合理安排好用工,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四、监督检查,常抓不懈,确保维权工作落到实处

  为保证《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落实,我们经常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并汇同区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几年来,一直坚持下去。1995年,在贯彻《劳动法》的基础上,我们建立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开展了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安全生产、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通过多种形式检查,督促企业履行职责。从1995年至2000年5年时间里,已对178家企业进行检查。检查表明,自开发区《二号令》、《二十八号令》发布后,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有了较大进展,已建工会企业,大都有专兼职女职工劳动保护人员。其特点是有制度、有检查、有落实。由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宣传得比较深入,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找到工会帮助解决。如,一怀孕女职工找到我们,反映自己怀孕后,因合同到期,企业人事部门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书。我们及时与企业工会女职工干部联系,向企业宣传《规定》,最后公司收回了原来的错误决定,让女职工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事后,我们与劳动部门一同到企业检查,公司已专门制定了本单位落实《规定》的具体措施。在检查中,对有问题的企业,要求尽快改正。经各方努力,被查出的问题及受理的女职工投诉基本上得到妥善解决。

  此外,为更好地做好维权工作,我们加强了女职工组织建设,对具备建女职工委员会条件的企业进行了大量工作,督促协助基层工会做好组建工作,到2000年底统计,已有90家企业建立了女职工委员会,有二百多家企业配有女职工委员,女职工组织形成网络,为做好女职工维权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根据我们的调查,由于近几年来坚持不懈地进行《规定》的宣传检查,开发区建立工会的企业有85%以上在执行《规定》上做得比较好,没有发现大的问题。问题往往出现在一些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这些企业的管理者和职工对有关政策不了解,遵纪守法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都很淡薄,因此,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组织建设,把广大女职工组织起来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在开发区这一特殊环境中,做好女职工维权工作任务重、难度大,但是,我们有决心,有信心,在开发区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把这项工作做好,为女职工在开发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以此调动广大女职工为开发区经济建设做贡献的积极性。

200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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