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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区保税区工会机构设置参考_(2)工会经费管理委员会  


         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

(1985年11月1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八次会议通过)

   本通则根据中国工会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会章程和工会九大以来经费审查工作的实践,为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工会主作发展的需要而制定。
第一章 组 织.
第一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各项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
第二条 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常委和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及管钱管物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对下级经费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
第四条 全总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
建立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协助同级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监督同级工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财经政策、纪律、法规,上级工会的各项财务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审查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预算、决算编制执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地反映了工会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督促同级工会定期公布帐目,发扬财务民主,实行财务公开;检查工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对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建议或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或建议;以保证工会财务工作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会建设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九条 宣传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协助和督促同级工会在经费开支和财产管理上,经常同铺张浪费,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财物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现象进行斗争。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建议同级工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召开的与财务工作有关的会议;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从被审查部门或单位调阅各种帐册、单据、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在进行经费审查过程中,遇有拒不接受审查或有意设置障碍,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以致阻挠破坏,情节严重者,建议工会委员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工会的预算、决算要及时审查;对于重大项目和案件的审查,每次审查完毕后,须将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同级工会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金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时,应主动与同级工会委员会联系,共同研究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对经费审查人员的工作,应提供方便,给予支持,务必使经费审查人员不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经费审查人员要加强学习,按照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工会的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各级工会组织对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决议和建议,有不同意见,在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可同时报告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八条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要经常与财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协作。要与各级政府审计机构保持联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通则自公布之日实施。
第二十条1956年1月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工会各级组织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自本通则施行之日即行废止。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发扬财务民主,密切工会组织同会员群众的联系,为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基层工会内部审计职权由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使。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运方针、任务、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基层组织,必须在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下辖的管钱管物、举办企业、事业的车间工会,可经车间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小组或经费审查委员。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三至十一名委员组成。大型企业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委员名额。
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应选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
为有利于代表会员群众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他的会员群众代表。本级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工作需要时,设副主任一至二人,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人员出缺,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
第九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审查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三)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四)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工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有效;
(六)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七)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责任检查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和审查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群众公布帐目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高所属企业、事业的效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纪律,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人员,建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同铺张浪费、私设小金库和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和工会财物等现象进行斗争。
第十四条 在基层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主要职权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在设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基层工会,不是常务委员会成员的该工会基层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有权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或经指定人员参加各该基层工会有关财务工作的会议。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一) 要求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
(二) 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 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己造成的损失做出处理决定。
(五)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意见。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基层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 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基层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二) 对基层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三) 对基层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对工会财产的管理状况,进行定期的报送审查或就地审查;
(四) 参加同级工会组织的财务大检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 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要求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进行审查的工作计划;
(二) 审查前,应当通知基层工会或被审查的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三) 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基层工会委员会。报送前,应征求被审查单位的意见;
(四) 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五) 被审查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请复议。如复议后原决定仍维持不变,被审查单位必须执行;
(六)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 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日常工作,委员会各有分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习、会议、审查、调研、计划、总结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依靠广大会员群众和积极分子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加强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其财务工作委员会的经常联系,加强同本单位行政财务、劳资、内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取得支持和帮助,密切协作,做好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人员(含积极分子)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监督。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经费审查人员应受到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表彰、奖励。
经费审查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工会章程的保护,任何单位及人员不得给予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当发生这种错误做法时,基层工会和上级工会应当进行干预,加以纠正,并对打击报复者严肃处理。
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纪律及对预算、决算的批复等文件,应同时发给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p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需的工作时间、办公用品、活动经费等应得到保证。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公章的规格,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执行本条例的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零年二月颁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1990年11月15日

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工会民主生活和民主制度,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工会章程》,特将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代表名额:
1. 各级地方总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比例规定为:
会员在五万人以下者代表为一百至二百人;
会员在五万至三十万者代表为二百至三百五十人;
会员在三十万至一百万者代表为四百至六百人;
会员在七十万至一百万者代表为四百至六百人;
会员在一百万至二百万者代表为四百五十至八百人;
会员在二百万至四百万者代表为六百至一千人;
会员在四百万人以上者代表为八百至一千二百人。
2. 工会基层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由基层工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 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一定的先进性。代表中,工会干部和工会各级分子应占半数左右,妇女、知识分子和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总工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少数民族的代表应占圈较大比例。
二、 委员、候补委员名额
1. 各级地方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不含候补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比例规定为:
2. 各级地方工会在选举委员会的委员的同时,选举候补委员。候补委员的名额按正式委员名额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确定。
3. 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设候补委员,正式委员名额定为:
4. 各级地方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中,工会工作者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先进人物、有专业知识的各种售货员应占一定比例。其中,妇女、少数民族应占相当比例。
三、 常务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名额
1. 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和职工在一百万以上的大城市的工会常务委员会设委员九至十五人,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最多不超过六人。
2. 省辖市、地辖市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设七至十三人,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
3. 县(旗、镇)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九人(职工人数少的县也可以不设常务委员会),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工业特别集中的县工会可设副主席二人。
4. 基层工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委人数可设七至十三人,副主席可设二分之一。
5. 各级工会委员会正、副主席的人数不得超过常委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
1. 各级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名额,最低不少于三,最高不超过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的百分之二十左右。
2. 不设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高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五、 代表资格审查
1.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各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各级工会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这项工作。
2.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名额,由工会委员会确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3. 各级工会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资格无效。
4. 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代表资格审查编者按报告。
六、 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产生和任务
1. 大会主席团由代表团或代表小组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 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3. 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原则,有关会议的重大问题,经主席团全体会议讲座决定。
4. 主席团的任务主要是:
按照大会通过的议程主持大会;
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
组织代表讨论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和本届工会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主持选举;
组织代表讨论大会的决议。
5. 会员人数不多的基层工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不设主席团,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主持会议和主持选举。
七、 选举的原则和方法
1.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2. 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留会籍者,不参加选举。非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产生,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自下而上地充分酝酿、反复讨论。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必须经过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方为有效。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代表大会的代表。
4. 选举彩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彩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5. 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范围进行选举,获得超过选举范围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6. 代表、委员、候补委员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当选的候补委员,按行票多少依次排列。得票相同的,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7. 委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从委员中增补常委或主席、副主席,一般要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不是委员的要先增选为委员。
八、 报批手续
1. 召开代表大会以前,应向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代表选举情况。初步酝酿的下届委员会、常委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名额及其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和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预备名单,必须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同意后,方可召开代表大会。
2. 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委员会上选出的常委、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同时报上一级工会审批。选举结果如与候选人名单不一致,应以选举结果为准。
九、 各级产业工会的组织和选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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