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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总市总有关会议精神  

天津市总工会文件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新修订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通知

津工发[2002]11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工会、市总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劳福企事业单位:
  天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施行。学习、宣传、贯彻好新的《实施办法》,是当前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职工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就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新《实施办法》的重要性,把它作为当前工会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来抓。
  新的《实施办法》依据修改后的《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针对工会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具有浓厚的天津特色,是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会法制化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志。新《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密切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天津加快发展中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推进工会依法维权、依法治会,实现工会工作法制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工会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5.31"重要讲话为指针,以贯彻和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市工会十四大工作部署为基点,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新《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贯彻计划,把它作为迎接党的十六大,创新工会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务必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抓出成效。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新《实施办法》的活动
  当前,要集中一段时间,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搞好新《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形成声势,扩大影响。要将新《实施办法》作为工会"四五"普法的重点内容纳入普法规划。充分发挥工会报刊、文化宫、俱乐部、学院等宣传教育阵地的作用,采取多科形式,大张旗鼓地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新《实施办法》。近期内要集中时间组织工会干部认真学习,面掌握和深刻领会新《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特别要抓好各级工会领导和领导机关的学习,并做好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各级工会要就学习、宣传、贯彻新《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积极主动向同级党委汇报,争取政府(行政)及社会各界对工会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为新《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和工会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要认真落实新《实施办法》的规定,全面推进工会工作
  学习、宣传、贯彻新《实施办法》,要讲求针对性,提高实效性。要结合工会面临的形势和工会工作的实际,认真落实新《实施办法》明确的工会组织的各项权利和责任,着力解决好工会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要围绕新《实施办法》中关于组建工会、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职工代表进董事会、监事会、工会经费收缴、工会专职干部设置和工会干部权益保护等方面规定,认真研究制定落到实处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各级工会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切实履行维护基本职责,在创新维权机制上,用气力、拿招法,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新《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将新《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天津市总工会
                         二〇〇二年九月六日

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关于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的规定,充分发挥会员代表联系会员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团结、依靠会员群众把工会组织建设好,特作如下规定:

  一、会员代表 

  第一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二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人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个别特大型企业单位,会员代表需超过500人的,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批准;以产业工会指导为主的单位,报相应的全国产业工会批准。

  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

  第三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企业单位中的工人会员代表,学校,科研单位中教职员工和科研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分厂、车间、科室,下同)工会组织,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基层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由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第七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大多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大型企事业单位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八条 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工会代表或会员。

  第九条 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不设资格代表资格审查。

  对补选的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条 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以基层工会所属工会组织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各1人。代表团(组)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基层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四)积极参加对基层工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实事求是地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经常保持与本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单位的监督。会员和原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

  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会员代表的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

二、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每届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基层工会代表大会选举完成后一个月内,由上届基层工会委员会召集,并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10天通知代表。

  第十七条 每届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次会议均由本届基层工会委员会召集。

  第十八条 每届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本基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基层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对基层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四)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五)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十条 届期内工会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代表大会都应对工会工作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按“职工之家”标准检查是否合格,并将评议结果报上级工会。同时,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每两年结合民主评议对工会领导人民主测评一次。经民主测评,凡获得信任票不足半数者,应报请上级工会和干部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由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予以撤换或罢免。

  基层工会领导人缺额时,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时予以补选。

  第二十一条 每次代表大会举行前,基层工会委员会应事先将有关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和大会和各项议案交由各代表团进行讨论,并召开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代表团(组长)或代表团(组)可推选代表,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需要讨论的议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大会主席团或基层工会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提案审查委员会可以成为常机构,其届期至下届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第二十三条 向基层工会代表大会提出的方案,在交付代表大会表决前,如提案人要求撤回时,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可终止。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本届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列席会议。

  三、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主持本级工会的日常工作。基层工会委员会对本级工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设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在基层工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基层组织的日常工作,承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代表本单位职工同行政签订集体合同或单项协议;

  (二)主持本级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三)负责筹备本级工会代表大会;

  (四)讨论决定本级工会的重要工作安排和有关重大问题;

  (五)在基层工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基层工会领导人选的变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审查的批准下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召开和选举结果;

  (七)讨论任免基层工会的工作人员;

  (八)讨论决定本级工会的财务预算决算;

  (九)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基层工会的工作机构设置方案。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设常务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的决议,由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过半数通过有效。

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可事先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征求意见。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也可根据需要,吸收代表团(组)长列席。

  四、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分别举行,也可以结合举行,按会议议程分段召开。

  第三十一条 实行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结合举行的单位,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试行:

  (一)会员代表和职工代表可以同时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可以兼任职工代表,但非会员职工代表不能兼任会员代表;

  (二)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团(组)可以共同组成;

  (三)职能相近的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可以合设并承担两个委员会的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可以“一身二任”,也可以根据两段会议议程的需要,分别组成;

  (五)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可一致,也可以会设届期。

  第三十二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既是基层工会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又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两个大会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两会结合的单位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以及工会领导人的民主选举结果,仍按工会章程的规定,报上级工会审批。

  五、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按《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确定,届期内的会议按次计算。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可以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原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全国总工会组织部。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1984年5月3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了加强基层工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基层工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充分发挥工会作为联结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社会支柱和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
  第三条 基层工会要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以四化建设为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 基层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基层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把工会办成"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之友"。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基层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
  (二)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业。
  (三)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群众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发动职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四)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吸引和支持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五)保障职工生活福利,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搞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做好劳动保险工作和劳动工资的群众工作。参与调处劳动争议。协同有关方面做好退休职工和职工家属工作。
  (六)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作斗争。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保护工作。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九)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加强工会小组工作。接收新会员,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和工会委员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权力机关,必须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应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条 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由会员或会员代表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会员担任。委员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工会主席应由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有群众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50岁的委员担任。主席出缺,应由委员会另行选举。
  第十条 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决议和贯饲执行党委、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的措施;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和向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七)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八)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基层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工会基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有关工会财务工作的规定,审查经费收支情况和财产管理情况。对不正当的经费开支,有权批评或制止。工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时,负责监交。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报请上级工会处理。
  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选聘工会积极分子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1人。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五条 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车间(科室)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选举主席1人,必要时可选举副主席1人。较大车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工会主席。车间(科室)工会在基层工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要加强工会小组建设。要经常深入小组,调查研究,帮助工作。总结推广小组工作经验,培训小组长和小组干事。  工会小组要定期改选工会小组长,健全小组工作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小组民主生活会。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要建设一支同职工群众密切联系,热心为群众办事、热爱工会工作的积极分子队伍,依靠他们活跃工会工作。要支持积极分子的工作,经常对他们进行培训,关心他们的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总结交流他们的经验,定期表彰、奖励优秀工会积极分子。

第四章 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其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事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经营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六)组织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职工群众和督促有关部门实现大会决议;
  (七)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承办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的负责人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并担任领导工作。
  基层工会的各工作委员会要积极协助职工代表大会的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处理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要维护职工代表的权利。职工代表因行使职权而受到刁难、打击时,要及时进行调查,要求有关方面作出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会与行政

  第二十一条 办好社会主义企业、事业是工会和行政的共同任务。基层工会要支持行政负责人对生产行政工作行使职权,维护生产行政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教育职工遵守厂规厂法和职工守则,发动职工积极参加企业、事业的改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质量,全面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要组织和代表职工群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在行政决定有关生产和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维护国家利益、企业事业集体利益和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签订合同或协议;受理职工群众的申诉,参与调处劳动争议。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事业改革,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行政制订改革方案,发动职工群众贯彻实施。

第六章 工会与党委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接受企业、事业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基层工会对以下问题要向党委请示报告:
  (一)工会全面工作计划;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方案:
  (三)全厂性的重要活动;
  (四)工会干部的调整和配备。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基层工会委员会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的日常工作和经费开支,要根据职工群众的要求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办理;对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职工群众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对贯彻执行上级工会决议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向党委汇报,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章 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八条 密切联系群众,同群众打成一片,坚持家访谈心,与职工交朋友。根据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二十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既要提出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切实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
  第三十条 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工会的民主制度。办事要同群众商量,尊重群众的意见,坚持真理,改正错误。
  第三十一条 坚持说服教育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典型示范,依靠群众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时刻注意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始终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统一和兼顾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工会干部要振奋精神,刻劳学习,勇于改革,不断创新,坚持原则,大胆工作。一心为公,不谋私利,多办实事,讲究实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工会,应根据本条例原则精神,另行制订工作条例。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他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名额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委员会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
  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第八条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二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

  第十三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工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十五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非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十七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八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十九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第二十条 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

  第二十一条 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本条例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二条 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

  第五章 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门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时,须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六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

  第二十七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二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 本条例原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全国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2000年9月11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现对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工作)关系(含事实劳动或工作关系,下同)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取得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会籍。
  二、职工入会由职工本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以下简称《工会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坚持职工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的原则。
  四、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单位工会组织填写《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会员以《工会会员证》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予以登记接纳。
  五、会员如在本单位下岗后待岗,其会员组织关系不作变动。
  六、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会员,其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如其再就业的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其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暂时保留在会员居住地工会组织,待其再就业的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后,再办理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七、会员失业后,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会员保留会籍手续;其重新就业后,由本人及时与新用人单位接转会员组织关系。
  八、会员所在企业破产后,会员已经安置就业的,其会员组织关系转入新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尚未安置就业或其再就业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会员组织关系移交到其居住地工会组织管理。
  九、职工人数比较少的小型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合基层工会,其发展会员、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由联合基层工会负责。
  十、提前退休或内退的会员,其工会会员会籍暂不作变动和处理,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再按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十一、会员在用人单位离退休后,其工会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二、对于要求退会的会员,工会组织应找本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经过工作仍要求坚持退会的,或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视为自动退会的会员,由该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十三、凡是被依法判刑,或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依法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是会员的均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工会小组讨论,由所在基层工会批准,宣布开除会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十四、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加强对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基层工会要重视和加强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建立会员登记册,对会员流动的基本情况、去向等进行登记,及时掌握会员的流动情况,反映和解决会员会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开发区保税区各基层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会员会籍管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需要,是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希望各基层工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注意研究在会员会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加强规范管理。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22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和组建工会情况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步伐,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保障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特做如下通知:
  (一)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建步伐,把职工尽快地组织到工会中来
实行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利用外资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引进外资中,既要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商来华投资,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又要坚持依法管理,二使外商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工作是加强党在外商投资企业的群众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是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办好外商投资企业的需要;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需要;是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素质,保持工人阶级队伍团结和统一的需要。宣传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中国工会的性质和作用,消除外商对中国工会的误解和疑虑,是各级党政和工会组织的共同任务。
  近几年,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职工人数越来越多,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步伐是一项紧迫任务,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对已经开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要统筹安排,制定规划,齐心合力,保证组建任务的完成。对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在企业设立的同时,筹备、建立工会组织。各级党委在布置、检查党建工作时,应同时布置、检查工会的组建工作。外经贸、工商和劳动等有关部门在批准合同和章程、注册登记和执行劳动监察时,应严格把关,督促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各级党政组织和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工会组织,指导职工建立工会。对干扰和阻挠组建工会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纠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组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办事。坚持职工自愿入会的原则,职工加入工会要履行入会手续;工会主席的产生要认真履行民主程序,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新组建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凡具备条件的,应同时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尤其是在外商独资企业组建工会困难较大,党政有关部门更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组建工作既要加快进度,还要注重质量,从筹备到建立每一个环节的工作都必须扎扎实实,为以后开展工作打好基础。
  (二)从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会工作,发挥工会作用
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在抓好组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同时,要指导已建立的工会积极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首先要在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上充分发挥作用。在企业生产发展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不断改善职工的福利待遇,改进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好事,赢得职工的信赖。
  要建立健全工会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要建立完善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协商谈判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列席董事会制度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已经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继续坚持实行,并逐步完善。
  要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工会要采取多种形式,会同企业对职工进行教育和培训,帮助职工了解党和国家的开放政策,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支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为企业的发展做贡献。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对逾期未交或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及时进行催交。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的工会财务管理办法支配和使用,并接受工会的审计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与监督。
  (三)认真贯彻《劳动法》,加强法制建设和劳动监察工作,依法规范和不断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立、维护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法律。要积极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依法管理;投资者、经管者要依法经营;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都必须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对外商摞资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前,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都应建立健全劳动监察机构,充实人员,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还应尽快制定《劳动监察条例》和《违反〈劳动法〉处罚条例》等劳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便有法可依。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应采取平时巡视监察、全面普查、举报专查等形式,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工会对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开展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巡视和检查等监督活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已组建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地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积极预防,及时妥善处理在外商投资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工会要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协商谈判、集体合同以及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法规。
  工会要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凡企业发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采取非法手段对待职工,擅自招用童工,在禁忌岗位上招用女工等违法行为,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四)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保证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是工会工作的新领域,加快这个领域的工会建设,发挥好工会作用,关键是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党的领导,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重视和支持,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会提请党委讨论的重要问题。经委、外经贸、劳动、工商等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与工会密切配合。可以通过建立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协调工作,共同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和工会工作的发展。
  各级工会要把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定期研究,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外商投资企业较多的省、市、县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联合会或专门工作机构。要加强特区、开发区的工会组织建设。凡将工会合并或归属其它工作部门领导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保证工会组织机构健全,干部力量充实,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注意选拔一批能联系群众,乐于为职工群众办事和有一定政策水平、善于与外商合作共事的干部到外商投资企业去从事工会工作。企业在物色中方管理人员时,应同时物色工会主席的人选。要加大培训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干部的力度,提高他们的素质,帮助他们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增长才干。
  要依法保护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对阻挠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拒绝工会提出协商谈判的要求,拒不拨缴或挪用、侵占工会经费,侵占工会财产,以及其它违法行为,上级工会要支持企业工会,要求政府依法严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也不能将其解雇。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要给予保护,当工会干部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工会应主动出面交涉,必要时应与政府有关部门一起依法进行干预,直到问题解决。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步伐和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
(1994年7月17日)

  1.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党的基本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它有利于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引进管理经验;有利于扩大对外贸易,活跃国内市场,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对外开放,对于更快更好地使我国经济登上一个新的台阶,实现"翻两番、奔小康"的战略目标,振兴中华,走向世界,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它符合我国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工会要为贯彻党的这一基本方针做出自己的贡献。
  2.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推动改革开放最基本的社会动力。坚持对外开放,办好经济特区、开发区,办好外商投资企业,都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人,他们的政治地位和合法权益受到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雇佣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同样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贡献,应该受到尊重。
  3.扩大开放,吸引外资,需要良好的投资环境。建立稳定、协调的企业劳动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和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是吸引外资必不可少的社会条件。在这方面,工会能够发挥重要作用,负有重要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已经建立了一批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就全国来看,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建率还很低,大多数职工还没有组织到工会中来;有些企业,尤其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相当严重,由此引发了企业劳动关系的紧张。这种情况,对进一步扩大开放极为不利,必须认真对待,尽快解决。
  5.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与外商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为职工群众服务,为促进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应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方针,全面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把工会建设成为群众依赖的"职工之家气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6.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建步伐,是各地工会特别是沿海、沿边、沿江等开放城市工会的一项紧迫任务。这是依靠工人阶级贯彻党的开放政策,办好外商投资企业的需要;是建立稳定、协调的企业劳动关系,为扩大开放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需要;是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需要;是加强党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实现党的工作意图,保证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需要;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和统一的需要。同时这也符合国际惯例。
  7.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工会工作,首先要抓组织落实。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谈判签约的同时应向外商提出组建工会的问题,并写入企业章程;企业筹建的同时筹建工会;企业投产开业的同时成立工会。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企业宣传《工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帮助职工组建工会。各开放城市、开发区工会,要根据上述目标,制定规划,组织力量,务求落实。一一上级工会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指导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筹建工会。一般可由上级工会与有关方面协调成立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一合资、合作企业在筹建工会时,工会主席人选可由上级工会与有关方面协商推荐。独资企业的工会主席人选,可由上级工会推荐。工会主席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一做好宣传舆论工作,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合作。向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管理人员宣传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取得他们的支持;向外商介绍中国工会的性质、任务和工作方针,取得他们的合作;向广大职工宣传《工会法》,启发他们参加工会的愿望。
一一外商投资企业较多的市、县总工会和经济特区、开发区工会,要积极主动地抓紧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集中力量.突破重点,抓好典型,以点带面。
  8.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一工会应该保护《宪法》和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凡是企业侵犯职工公民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工会应该依法交涉,直至要求执法机关处理。对企业方面克扣、拖欠工人工资,扣留职
工身份证、居住证、就业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据理斗争。
一一工会要特别重视保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工会有权代表职工监督合同的执行。工会要主动会同政府劳动部门检查、纠正私招乱雇工人和不订、拒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对合同中与我国法律相抵触的条款,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
一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和工会;企业在做出处分职工的决定时,要提前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有权提出意见,要求企业重新研究处理。
一一工会应协助政府劳动部门督促企业依照法律规定,为职工按期交纳待业、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用于职工社会保障的费用。
一一工会要对企业执行我国关于工资、工时、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进行检查、监督。
  9.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要发动职工协助企业搞好生产经营,共谋企业发展。
一一发动职工群众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保证质量,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一一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
一一与企业协商制定奖励优秀职工、先进生产者的制度和办法,以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精神。
  10.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依照法律、法规,参与企业管理。
一一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参加或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中外合作企业也可照此办理。
一一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企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中外合作企业也可照此办理。
一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建立集体协商谈判制度。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
一一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该继续坚持实行.并逐步完善。也可以通过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参与企业管理。
  11.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把提高职工素质,建设"四有"职工队伍,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
一一针对企业职工中的不同情况,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通过灵活多样、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培养工人阶级意识,增强职工主人翁责
任感,树立忠于职守、勤奋劳动的职业精神。
一一支持和推动企业加强职业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技术素质.有条件的可组织技术比赛、互帮互学,举办多种培训班和业余学校,满足不同层次职工学习文化、技术、业务的要求。
一一经济特区、开发区和其它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地区的政府,应按《工会法》为职工提供一定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工会要组织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陶冶情操,增强团结,增进身心健康。
  12.工会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一一工会要按照政府规定的"三同时"原则,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参加检查验收。对劳动保护设施不健全、工业卫生达不到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工伤事故频繁的企业,应协同政府劳动、卫生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发现企业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出现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一一工会应协助政府劳动部门监督企业遵守我国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组织职工加班加点,应取得工会的同意。对强制工人加班加点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制止。
  13.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对于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享受法律规定的待遇,让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或因女职工结婚、生育而被辞退等违法的企业规定,必须坚决纠正。对歧视、虐待、残害女职工的违法犯罪行为,要诉诸法律。
一一按照工会章程,成立女职工委员会。
  14.工会要重视调处劳动争议,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一一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一一学法用法,依法办事。要认真学习国家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职工的利益。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凡有违反中国法律、侮辱职工人格、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向企业提出交涉,依法调处,直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一处理劳动争议应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对一般的劳动争议,工会要积极与企业协商解决,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荫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协商无效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向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一工会应认真负责地接受和处理职工的投诉。坚持做到有投诉必有调处,有调处必对当事人有答复,争议调处后对争议双方必有教育。
一一企业工会在处理劳动关系遇到困难时,上级工会要出面交涉和调处。
一一在处理劳动关系中,要注意方法,讲求策略。既要敢于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又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一一积极依靠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加强工会的社会联系,取得人大、政协、政府、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
  15.依法维护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一对阻挠职工组建工会和阻挠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斗争,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一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一一工会干部因履行其职责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工会应出面交涉,必要时可与政府有关部门一起进行干预纠正,坚决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
一一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我国《工会法》规定,每月按企业职工(含外籍员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的工会财务管理办法支配和使用,并接受工会的审计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与监督。
一一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16.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开展工作。
工会召开会议或组织群众活动,一般应在生产或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必须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应事先征得企业行政方面的同意,在工会专职干部少的情况下,更要注意培养和依靠工会积极分子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委员会要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在建立了党的基层组织的企业,工会主席和党组织的书记或副书记也可以由一人担任。
  17.为了使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更好地开展工作,对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和新建开发区工会经费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部分,自建立之日起三年内,由各省、市、自治区工会回拨给新建
  开发区工会和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体办法可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特区、开发区工会以及有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积极主动、因地制宜地兴办工会企事业,特别是第三产业。这既能为社会、企业提供服务,又能更好地为职工谋福利,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18.鉴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情况,加强经济特区、开发区工会的建设尤为重要。应选拔一批勇于开拓进取、能联系群众和有一定政策水平、善于与外商合作共事的干部去经济特区和开发区从事工会工作。
  19.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重视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工作,搞好干部培训,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抓好典型,进行分类指导。外商投资企业比较多的省、市总工会,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要善于根据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把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工作不断推向前进。外商投资企业较多的市、县,视条件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联合会或专门工作机构,以加强对企业工会的指导、管理和协调。
  20.中华全国总工会在书记处的领导下,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有关政策问题,由基层部、政研室、组织部、法律部、经济部、保障部、女工部、财务部派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基层部负责。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意见
(1995年3月23日)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营经济迅速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发展私蕾经济符合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
  2.私营企业的职工是国家的主人,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私营企业职工的政治地位和合法权益受到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工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他们的劳动同样
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贡献,应该受到尊重。
  3.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是职工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私营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
  4.加强私营企业工会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建立稳定、协调的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提高私营企业职工素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加快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步伐,是各级工会,特别是私营企业集中的城|市、县〈区〉和乡镇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5.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与企业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6.凡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已经开业投产的私营企业,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当前,私营企业组建工会,首先在具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比较正常、职工队伍相对稳定的企业中进行。私营企业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选举主席、副主席主持工作;也可以由几个企业组成一个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要积极地、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试点工作已经取得经验的地方和私营企业集中的地区,要积极向面上铺开,加快发展速度;没有进行试点的地区,要抓紧试点,取得经验,尽快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7.上级工会要指导和帮助私营企业筹建工会。可由上级工会指导、帮助建立筹备组织,发展会员,开展有关工作,适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主
席是企业工会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企业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也可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要报上级工会组织批准。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应成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8.私营企业要依法建立协商谈判制度。企业工会应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调节劳动关系的新机制。
一一协商谈判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劳动标准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应形成协议。
一一协商谈判必须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利益兼顾、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一一协商谈判应根据需要可随时进行,就签订集体合同举行的协商谈判,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谈判的程序、内容、时间,事先由工会与企业双方商定。
一一企业应为参加协商谈判的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方便条件。谈判双方要共同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上级工会要指导和帮助私营企业工会搞好协商谈判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协商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9.私营企业要建立集体合同制度。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增进双方的合作,共谋企业的发展。
一一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应享有的权利和待遇,以及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的特殊保护措施。
一一集体合同应在协商谈判,就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一一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同时报送上级工会。
一一上级工会要加强对私营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帮助和指导,积极参与制定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认真解决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10.私营企业工会要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一工会要维护法律赋予职工的各项权利。凡发生企业或经营者侵犯职工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行为,工会应依法交涉,直至要求司法机关处理。
一一工会要重视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协同有关方面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一一企业裁员、辞退、处罚职工,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有权提出意见,要求企业重新研究处理。
一一工会有权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帮助或代理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
一一各级工会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一工会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11.私营企业工会要教育和引导职工树立国家主人翁精神,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应协助经营者改善职工生活福利
设施,组织互助互济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
  12.私营企业工会要组织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参与企业管理。
一一私营企业在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和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应参加或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一一私营企业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参加或列席会议。企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一一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可以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组织职工群众参与企业管理。
  13.私营企业工会要把提高职工素质,建设"四有"职工队伍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
一一组织职工学习政治,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对职工进行工人阶级优良传统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培养工人阶级意识,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
道德素质。
一一协助企业组织职工文化技术学习,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岗位培训、技术练兵、开展互帮互学活动,满足职工学习文化、技术、业务的要求,不断提高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
一一组织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陶冶情操,增强团结,增进身心健康。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应为职工提供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活动场所。
  14.私营企业工会要积极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应结合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要求,赋予这项活动新的内容,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15.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他们在任职期间无个人严重过失,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岗位时,须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
  16.必须依法保障私营企业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企业应为工会开展工作和活动提供办公场所、设施及其他必要的条件。工会委员和会员参加工会活动,如需占用生产时间应取得企业同意,企业应支付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
  17.建立工会组织的私营企业,应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每月按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的工会财务管理办法支配和使用,并接受工会会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与监督。
  18.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领导,切实把私营企业工会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要坚持一手抓工会组建,一手抓发挥作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制定规划、措施,明确目标责任,抓好典型,加强督促检查。要经常了解、掌握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私营企业工会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19.县(市)区工会要把私营企业工会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私营企业工会组建和开展工作的规划,私营企业较多的市、县(区),视条件可建立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或专门工作机构,加强对私营企业工会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
  20.私营企业工会工作要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各级工会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工作。要主动争取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和劳动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联、私营企业协会等组织的合作,可通过共同发文、召开会议或检查工作
等形式,共同推进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开展。

 

关于上级工会组织代行基层工会组织职能的试行意见
津工发[2003]6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工会:
为保证新修改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基层的贯彻实施,根据《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就上级工会组织代行职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代行职能的原则与范围
(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职工在开业或者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建立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在尚未建立基层工会组织期间,由区域性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产业工会代行基层工会组织的职能。
(二)各区、县、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会及乡镇街工会分别代行其所属的下一级企业、事业、机关和其他组织工会职能。
(三)各局、集团总公司工会及其所属各级工会分别代行下一级企业、事业、机关和其他组织工会职能。
(四)独资企业,按属地原则由其经营所在地地方工会代行工会职能。
(五)中外合资合作企业,6个月以后仍未建立工会的,由投资诸方工会和地方工会协商确定一方代行职能并报代行方上级工会批准。自代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不能正式建立工会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该企业经营所在地地方工会代行职能。对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在一处的异地经营企业,也按照此原则办理。遇有特殊情况,可越级代行职能。
二、代行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组织实施建会筹备的各项工作。积极宣传《工会法》,帮助教育职工提高对组建工会的认识,广泛听取行政领导和广大职工对组建工会的意见和要求。在筹备组建工会过程中,确定好职工联络员,及时与上级工会沟通,反馈工会组建情况。
(二)督促企事业等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等单位行政部门的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利益,做好职工的来信来访工作。
(三)代收代管工会经费。
三、代行职能的主要程序
(一)具有代行职能的工会组织,对其所辖区域、行业自开业或者成立之日起满6个月内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下达代行职能通知书,并开始代行职能,同时抄送各相关单位和部门。
(二)下达通知书后,该工会组织应向其上级工会备案。
(三)在代行职能期间6个月内已促成建会的,自然取消代行职能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四、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工会要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严格把握政策,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试行意见。
(二)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及时了解和反馈代行职能中出现的问题,不断适应新形势变化,从实际出发,制定可行的措施,确保代行职能落到实处。
(三)要强化指导服务。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工会及各具有代行职能的工会,要把代行职能的过程作为促进本行业、本地区经济发展为基层服务的过程;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抓好各类典型,工作中遇有什么问题,及时向市总工会反馈。

  附:代行职能通知书(参考样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津市总工会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代 行 职 能 通 知 书
(参考样本)

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职工在开业或者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建立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在尚未建立基层工会组织期间,由区域性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产业工会代行基层工会组织的职能,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和领导职工开展活动,组建工会”的规定,你单位已开业或成立满6个月,目前仍未建立工会组织,从即日起,我们开始代行你单位工会组织职能,望积极协助,尽快建立工会组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会

2003年  月  日

抄送: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试行意见

市总工会于1997年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的意见》(津工发[1997]123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例不断提高,发挥作用越来越突出。针对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在开业或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建立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企业员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二、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员工25人以上的,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两个以上员工不足25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建立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基层工会联合会;女性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三、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
四、外商投资企业有党组织的,按照党的隶属关系确定工会组织的隶属关系。没有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1)独资企业按属地原则确定工会组织的隶属关系。(2)合资合作企业以资产关系确定工会组织的隶属关系,实行属地、行业双重管理。合资合作企业中外方资产所占比例较大的原则上以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行业资产所占比例较大的原则上以行业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为辅。
五、与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或未签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由外商投资企业负责组织他们加入工会,其会籍纳入企业工会进行管理,参加企业工会活动。与劳务公司签订协议实行间接用工的人员,由劳务公司负责组织入会,向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转移会员关系,纳入企业工会进行管理,参加企业工会活动。劳务公司暂时没有条件组织他们入会的,由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代为组建工会,纳入企业工会进行管理,参加企业工会活动。
六、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对基层工会工作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能,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会工作。工会在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组织和动员广大员工开展行之有效的活动,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组织和代表广大员工积极参与民主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教育、帮助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七、外商投资企业应支持工会开展活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按每月员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八、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或成立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工会代行职能,下达《代行职能通知书》。
代行职能的主要任务:
1、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能。
2、帮助、指导、督促企业实施建会筹备工作,尽快建立工会组织。
3、按照双维护的基本原则,搞好“双爱双评”工作,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经济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双赢。
4、代收代管工会经费
(1)按员工工资总额2%代收代管工会经费,待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后,将代收代管的工会经费按规定比例返还企业工会,也可以提高比例返还企业工会。
(2)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代行职能工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代行职能工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依法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意见
津党开保发(2006)36号

各党委、两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有关驻区单位: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的指示精神和全国总工会“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要求,支持工会组织履行好党赋予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职责,最大限度地把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壮大党的群众基础,促进两区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依法推进开发区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两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外商投资企业迅速增加,从业人员也呈大幅增长的趋势,广大建设者在两区的建设中发挥了中坚作用。随着滨海新区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开发区保税区作为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会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办厂。与此同时,更多的职工会投身新的建设进程中来。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是企业劳资关系的协调者,在服务大局,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几年来,在两区党政方面和各方的支持下,两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新组建的工会组织在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新建企业的大量增加和诸多因素的影响,两区仍有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未建立工会组织,从而导致劳资关系缺少协调沟通的渠道,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劳动争议频频发生。由于工会组织在很多外商投资企业缺失,对职工队伍的稳定、企业的健康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将产生不利影响。
各级党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对开放前沿组建工会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有清醒的认识。要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推动工会组建工作不仅事关工会自身,它关系到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基础的巩固、关系到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大局、关系到两区和谐社会的构建。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中央和市委的工作要求,在推动工会组建上形成党委必须亲自抓、行政必须大力支持、工会必须竭尽全力的良好工作局面,切实抓出成效。
二、依法办事,把在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纳入法制化轨道。
(一)在开发区保税区注册并在其辖区内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应当支持职工在开业或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建立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企业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企业及职工不得以组建其他组织为由不建工会组织,更不能以其他组织取代工会组织。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限制。尤其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三)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要坚持“三同时”,在招商谈判、签约、筹建同时,提出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的要求,并将条款列入合同、章程中;在筹建企业的同时筹建工会组织;在企业正式开业的同时建立工会组织。
(四)外商投资企业有职工25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的同时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
组建工会,需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五)外商投资企业应支持工会开展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等物质条件,按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六)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或成立日起满六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两区工会代行职能,下达《代行职能通知书》。
代行职能的主要任务:
1、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能,帮助、指导、督促企业实施建会筹备工作,尽快建立工会组织。
2、按照双维护的原则,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经济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双赢。
3、根据职工需要组织职工活动。
4、代收代管工会经费
(1)按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提取工会经费,由两区工会代收代管,待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后,将代收代管的工会经费按规定比例返还企业工会。
(2)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代行职能的两区工会向企业发催缴通知,催缴无效的则向开发区(或保税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外商投资企业存续期间,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把工会撤销。
(八)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建立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两区管委会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工作 
两区各级党组织、工会组织、人民法院、公安、商会、企业家协会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工作。
(一)两区工会与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外商投资者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其了解中国工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支持企业组建工会。
(二)要摸清两区外商投资企业和已建工会组织及职工队伍基本情况。两区工商、税务、统计、劳动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工会组织了解外商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及时提供基本数据。工会要根据提供的数据,定期进行分析,确定未建会企业目标,纳入组建工会计划,进一步加大工会组建力度。
(三)招商部门在招商引资时,要同时向外商说明法律中关于工会组织的规定,宣传中国工会的性质和作用,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建立工会组织。
(四)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合同章程时,相关部门应督促外商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将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的条款列入企业章程之中,并认真执行落实。
(五)劳动行政部门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检查中要将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作为重要内容,对拒绝和阻挠建会的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处理有关工会经费、财产和工会工作人员权利等方面的案件。
(七)工委各部门、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商会、企业家协会在推荐、表彰外商投资企业,授予荣誉称号时,对不依法组建工会的实行“一票否决”。
(八)工商、税务、统计、劳动等相关部门,在企业注册年检时,对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相关条款要进行认真审查,对未建会单位要督促落实。
四、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特点,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为职工服务,为企业服务,积极推动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双赢”,为构建和谐企业发挥作用。
(二)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开展活动,要以小型、业余、分散为主,以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为前提,确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事先征得企业经营方的同意。
(三)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技术协作活动;教育职工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和指导职工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依法督促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改善职工的劳动(工作)环境,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参与劳动纠纷的调处;关心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切实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
(五)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作为企业工会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履行工会职责受法律保护。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个人无严重过失,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调动其工作岗位须征得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上级工会对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依法维权的行为,要予以支持和帮助,提供法律上的保证。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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