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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联合会关于会员会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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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保税区工会联合会关于
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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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履行工会基本职责,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活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结合开发区保税区两区实际,现对工会会员会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工作)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职工,均可申请加入工会,取得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会籍。
二、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工会基层委员会审核批准,即为工会会员。
三、工会会员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工会会员证是工会会员身份的证明,由基层工会负责统一到开发区保税区工会联合会组织部领取,会员证要用钢笔认真填写,并在指定位置加贴正面免冠照片,加盖本单位工会公章和开发区保税区工会联合会公章钢印。(未加盖基层工会印章,不予以盖钢印,无工会联合会钢印,证件无效。)持会员证可享受开发区保税区工会会员活动基地的优惠待遇。
四、开发区保税区工会联合会组织部负责工会会员证的整体发放、监督和检查。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会员证的领取、颁发、更换、及审验。
五、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坚持职工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的原则。
六、基层工会要建立工会会员登记册,有条件的要建立工会会员档案,会员变动及时登记入册。
七、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并已实现再就业的工会会员,其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
1、新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关系隶属开发区保税区工会联合会的,由调出单位工会组织填写《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会员凭会员证接转组织关系。
2、新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关系不隶属开发区保税区工会联合会的,由调出单位工会收回其会员证(统一上交开发区保税区工会联合会组织部)并开具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本人及时与新用人单位接转会员关系。
八、提前退休或内退的会员,其工会会员会籍,暂不作变动和处理,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再按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九、会员在用人单位离退休后,其工会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保留会籍期间,免缴会费,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要依法把外地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发展为工会会员,不得拒绝他们入会,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筑业企业工会要实行外来务工会员集体登记制度。
各基层工会要重视和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把它作为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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