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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财务部《关于工会经费不应按计税工资额计提的复函》
工财字[1997]29号 1997年5月5日

新疆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
  您部关于新疆粮油运输公司财务科询问的关于工会经费和计税工资总额有关问题的信函已收悉,答复如下:
  1、根据《工会法》第三十留条之规定,工会经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
  2、财政部税政司在财税政便字[95]05号函复我部中也明确指出“在计算纳税时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并不一定是企业实际支付的工会经费。至于应上缴的工会经费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3、来函中说“要上税就不提取工会经费”这是不符合《工会法》中关于工会经费的有关规定,望你们妥善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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