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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财务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台方人员工资应计拨工会经费的答复》
工财字[1998]78号 1998年11月24日

杭州市总工会:
  你会杭总工[1998]141号《关于杭州大恩食品有限公司台方人员工资是否计拨工会经费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国总工会、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工发总字[1984]45号通知和财政部[92]财工字第294号通知以及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总工办发[1995]58号通知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合营企业中外籍职工的工资总额也应包括在内计拨工会经费。""计算拨交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应报刊中方职工,港、澳、台方职工和外方职工在内。"因此,杭州大恩食品有限公司发放给台方人员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之内拨交工会经费。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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