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资产管理局《关于重申工会资产界定问题的通知》
工财资[1997]3号1997年1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全国铁路、金融工会财务部,民航工会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会办公室:
1996年10月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资源司印发了"行政事业与资源资产管理动态(六)",该"动态"反映了该司组织召开工会资产产权界定问题专家座谈会的情况。据一些地方工会组织反映,个别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将工会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我们认为这是部对的,为了避免在工会资产管理工会中造成混乱,我局重申如下:
一、关于工会资产界定问题,全总、国家国资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办四家联合所发国资法规法[1993]15号文件及全总、国家国资局二家联合所法工总财字[1993]66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规定是正确的、慎重的,符合国家应该法律规定和我国工会实际情况的。要改变执行上述现有文件规定,必须与原联合发文单位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发文才能有效。现在仍应当执行上述联合下发的文件规定。
二、国资局行政事业资源司印发的"动态"提出的问题,不能作为文件的依据。国资局的有关负责同志也明确表示"动态"只是信息交流。有的地方资产管理部门以此来否定原有文件的规定,其作法是不妥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国资局行政事业资源司组织召开的"工会资产产权界定问题专家座谈会"印发的"动态"说,社团在我国实际情况主要为"官办",社团类型大致有三种都是"政府举办";工会组织"是党组织的延伸",同时承担一定的"行政职能";工会"不是一个单纯的独立组织,不能按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团对待";"工会资产是一种社会资产,界定为工会资产不妥,"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等。上述说法是不正确的,是违反《工会法》的,并将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应当予以纠正。"动态"不能代替文件,也不能作为执行政策的依据。
四、各级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工会财务管理部门应依法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宣传《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在工会资产的管理方面应执行现有文件有关规定,对任何单方否定工会资产所有权的作法是不能接受的,对否定工会组织的性质和社会地位,否定《工会法》中的工会经费的独立原则和工会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的法律规定,损害党联系职工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