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资产管理局《关于破产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意见》
工财资[1997]162号 1997年12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全国铁路、金融工会财务部、民航工会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会办公室: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破产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加强破产企业工会资产管理,维护工会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有关政策、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破产企业工会资产属于工会所有,各级工会要依法维护工会资产的所有权。 《工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应该问题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3]15号)规定:"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会费、企业按国家规定拨提的工会经费、工会所属事业收入,以及工会接受捐赠及外国援助的其他收入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客否划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6号)规定:"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根据上述规定,破产企业工会应在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将工会资产界定清楚,并会同破产企业法人共同加以确认;破产企业工会的上级主管工会要做号指导和协调工资,要参与本级破产企业清算的领导工资,以确保工会对工会资产的所有权。
二、破产企业的工会资产要依法处置,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得到保障。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区会";《关于在关、停和合并企业的工会财产、经费结余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联合通知》([62]财经制字第548号、[62]会通字第12号)规定:"关、停企业撤消工会组织的",财产物品"用工会经费购买的,应由基层工会按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理,处理后的全部价款应交上级工会,财产处理后仍由多余的,移交上级工会并入上级工会财产一同清理";"这些工会的各项经费应该办理结算,除在办理结束期间必须的开支外,全部结余(包括处理财产所收价款)应解交上级工会"。
根据上述规定,破产企业工会应将界定后属于工会所以的工会资产,通过清算组取回。破产企业工会组织撤消时,工会资产应移交其上级工会。上级工会可根据职工分流安置情况,将破产企业工会资产按职工人数日历,分摊到应该分流安置的基层工会。
三、破产企业拖欠的工会经费要纳入企业破产偿还序列,工会作为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积极进行清偿。 《工会法》第三十六条工会经费来源的第二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根据这一规定,破产企业未按《工会法》规定拨交经费的,应属负债,工会作为债权人应积极进行清偿。努力争取将破产企业拖欠的工会经费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破产企业工会要认真做号同破产企业的清算工资;上级主管工会要做好协助和检查监督工资。补偿的工会经费,除按规定比例上解外,基层留用部分按上述第二条意见处理。
四、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保证破产企业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 企业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工会要对工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根据清查盘点结果进行帐务处理,列出详细的工会资产清单,报上级工会。
破产企业工会资产在处置前,破产企业工会要切实加强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准擅自抽调、挪用、出租、出借,更不得以各种手段化公为私。破产企业工会财产要做好防腐、防锈、防水、防火、防盗工资,保证安全完整。
五、破产企业工会组织撤消时,其财务会计帐册、报表、档案、财产、资金余额应移交上级主管工会。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应由工会资产管理部门监交。
六、各地工会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