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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78)财企字645号
工发(1978)131号
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份起,恢复企业、事业、 机关的行政方面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工业、交通、财贸、基建、农林、水利、气象、学校、科学、 卫生等生产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行政方面,均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向工会拨交工 会经费;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国家机关的行政方面,应按工资总额的1%,按月向工会拨交 工会经费。
  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一律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计算。
工会经费应于每月十五日前拨交工会,一般可按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拨交当月的工会 经费(一九七九年一月份按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份工资总额计算)。
  二、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比例应不少于60%;省、直辖市、自治区 总工会和市县总工会两级的留用比例应不超过35%,两级各留多少,由省、直辖市、自 治区总工会决定;其余5%上交全国总工会掌握使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工发〔1978〉132号

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补充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工会:
  财政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发出了《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十一月十三日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从而恢复了工会组织独立管理经费的工作。恢复工会财务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工会必须把这项工作切实抓好,为此,除了联合通知所规定的各条办法要认真执行以外,现将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再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工会经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全国总工会统一领导下,全国工会财务工作分为全国总工会,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市、县总工会,基层工会四级管理。
  工会经费按联合通知规定的比例应上解的部分,要通过银行逐级上解;基层工会按月上解市、县总工会,市、县总工会按月上解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按季上解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可以根据联合通知和本通知的精神就工会经费和会费的收交手续做出具体规定。
  二、各级工会组织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和研究财务工1作中的问题,日常财务工作应责成一位副主席负责领导。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75号通知的规定和全总一九六二年《关于加强工会财务工作的决定》,各级工会组织均应建立健全专管财务工作的机构,充实财会人员。财务会计业务不太多的县总工会也应设专职管理财务工作的人员,保证做好财务工作。基层工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工作委员会,掌管财务工作,具体记录帐目、保管现金等会计工作,可与行政方面协商,委托行政财务部门代管。各级工会都要建立工会经费帐目,建立经费收支管理、财产保管使用等制度。
  三、工会会费和拨交工会经费合并使用,其使用方针是为工会建设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生产服务。当前要把为提高职工的文化科学技术水平,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报务放在首位,同时要认真组织好群众业余文艺体育活动,活跃群众生活。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制度,量人为出,统筹安排。
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要有预、决算制度。编造预算应事前征求群众意见,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工会批准,开支后要定期公布帐目,接受群众监督。市、县以上工会的预、决算审批制度另行规定。
  四、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的经费实行按产业垂直管理, 可按照联合通知和本通知的精神,结合铁路情况自订办法, 报全总备案。
  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恢复工会独立管理经费,是个新问题,各级工会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向上级工会反映,以便根据新的情况,研究改进工会财务制度。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总工会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总工会

财企(1979)1号
[79]津银会字第2号
[1979]津工发1号

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管理处,建设银行;各级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单位;银行各部处,县支行,分理处,营业所;各区、县、局,公司,基层工会:
  现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78)财企645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工发[1978]131号“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结合本市集体情况,特做补充规定如下:
  一、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区、县、局工会直接领的基层工会(包括纯属基层的公司工会),经费留用百分之六十,由公司领导的基层工会,经费留用百分之六十五,公司工会的经费,从其所属基层工会留用的经费中筹集,最多不得超过行政拨交经费的百分之五。
  区、县、局工会留解比例,一机、纺织、一轻、二轻工会,经费留用百分之十,二机、化工、冶金、建工、交通、一商、公用、建材工会,经费留用百分之十五;其余区、县、局工会,经费留用百分之二十。
  上缴全国总工会经费百分之五,其余留市总工会掌握使用。
  二、由于恢复拨交工会经费办法后,工会经费的汇集、上交等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一九七九年区、县、局工会人员的工资、附加工资及办公费,暂时仍由行政开支,年终向同级财政结算。 基层工会干部,人员的工资、附加工资,也暂时仍由行政开支,基层工会可根据工会法规定编制人数,按基层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每月拨交行政。从一九八〇年起,按工会法规定人员的实际工资、附加工资由工会经费开支。
  三、所有己规定应由工会经费开支的费用,从一九七九年起,不再列入企业成本、营业外支出或行政费开支。
  四、基层以上各级工会在银行开户时,需持上一级工会证明。

天津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总工会
一九七九年一月二日

天津市总工会

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局、公司、基层工会:
  财政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发出了《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十一月十三日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从而恢复了工会组织独立管理经费的工作。恢复工会财务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工会必须把这项工作切实抓好,为此,除了联合通知所规定的各条办法要认真执行以外,现将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再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工会经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全国总工会统一领导下,全国工会财务工作分为全国总工会,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市、县总工会,基层工会四级管理。
  二、关于工会会费、经费的收交办法
  1、会费收交:
  小组长应在发工资后三日内收齐本组会费,填写小组会费清单一式二份,送交车间工会点收、盖章。一份留车间作收款凭证,另一份退工会小组长保存。
  车间工会应在发工资后五至七日内,收齐全车间的会费,核实数字,填写车间工会会费清单一式二份,送交基层工会点收、盖章,一份留基层工会,一份存车间工会。
  基层工会应在发工资后十日内,收齐全部会费,核实数字,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积压。
  2.工会经费的提取和上解:
  基层工会每月须督促行政财务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计算上月工资总额和本月应提取的工会经费, 在每月十五日前拨交。
  拨交办法:
  基层工会的行政方面按联合通知规定的经费留解比例, 拨交基层工会百分之六十(由公司领导的基层工会为百分之六十五),同时,拨交上级工会百分之四十(由公司领导的基层工会为百分之三十五。区、县、局工会在每月二十日以前,按月上解市总工会工作费专户〈开户行:解放北路分理处,帐号107896001〉,市总工会按季上解全国总工会。
  基层工会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要填写统一印制的“委托银行上解工会经费付款凭证”。在这种凭证尚未印好前,拨交工会经费暂用银行现行的支款凭证“付款委托书”, 但必须在“结算原因”栏内,填明下列各项:(1)所属月份,(2)职工人数,(3)上月工资总额,(4)工会经费2%总额,(5)上解比例。
  三、各级工会组织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和研究财务工作中的问题,日常财务工作应责成一位副主席负责领导。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75号“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通知”的规定和全总一九六二年《关于加强工会财务工作的决定》,各级工会组织均应建立建全专管财务工作的机构,充实财会人员。财务会计业务不太多的单位,也应设专职管理财务工作的人员,保证做好财务工作。基层工会应建立建全财务工作委员会,掌管财务工作。各级工会都要建立工会经费帐目,建立经费收支管理、财产 保管使用等制度。
  四、工会会费和拨交工会经费合并使用,其使用方针是为工会建设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生产服务。当前要把为提高职工的文化科学技术水平,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放在首位,同时要认真组织好群众业余文艺体育活动,活跃群众生活。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制度,量入为出,统筹安排。
  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要有予、决算制度。编造予算应事前征求群众意见,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工会批准,开支后要定期公布帐目,接受群众监督。区、县、局以上的工会的予、决算审批制度,待全总规定后,另行通知。
  五、铁三院、铁路分局工会按照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恢复工会独立管理经费,是个新问题,各级工会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向上级工会反映,以便根据新的情况,研究改进工会财务制度。

天津市总工会
一九七九年一月二日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天津市总工会
财企〈1981)23号
(81)津银会字第10号
(1981〉津工发8号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郊、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区办、分理处,各局、公司及各企、事业单位,各级工会及工会事业单位。
  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市情况及有关具体手续作如下补充:
  (一)所有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工 会法》和财政部、全国总工会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联合通知的规定,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工会经费必须于每月十五日前拨交给工会(可按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拨交当月的工会经费),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交、少交工会经费。
  (二〉对逾期不交、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经屡次催收无效的,由区、县、局工会填具“扣收工会经费通知书”(格式附后),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银行凭扣款通知书以特种转账付出传票从缴款单位的存款中扣交,并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增扣滞纳金。滞纳金计算的起止日期:从当月十六日算起,到实际扣款之前一日止。如缴款单位当天存款不足,按国务院规定的扣款顺序,排例在税、贷、货、利之后进行拍收,并照扣滞纳金。
  (三)银行扣收的工会经费和滞纳金均收入基层工会存款帐户。工会经费按上解比例由基层工会办理上解,滞纳金全部留给基层工会,作为其他收入。
  (四)缴款单位因扣收工会经费而有意见时,可直接向通知扣款的区、县、局工会联系,按有关规定解决。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天津市总工会
一九八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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