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财产经费和工会法人资格等问题的函》
工函字[1997]32号 1997年1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经五年了。从实施的情况来看,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缺乏有力的保护措施,某些部门和单位对《工会法》的规定采取漠视的态度,是各地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特别是近期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及其它涉及工会组织的案件过程中,违反《工会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不重视工会的社团法人资格,强行冻结、划拨、封查、扣押工会的财产和经费,使工会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干扰。据不完全统计,这类案件在全国各地发生有数百起之多,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厦门市总工会被山东省某法院错判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案和大庆市三环企业总公司工会经费被强行划拨案。为了更好地维护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我们建议,
尽快依法明确下列问题。
一、保护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的合法权益。工会各级组织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各级地方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在厦门一案中,当事人之一厦门轻纺工会(全称为厦门市轻纺工会工作委员会)是由轻工系统和纺织系统两个产业联合建立的地方产业工会。根据《工会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规定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厦门市轻纺工会依法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有关地方法院认定其不具备社团法人资格,越过轻纺工会而直接将厦门市总工会列为被告,并判令其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是严重违法的。因此,要保护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的合法权益,首先应依法确认他们的法律地位。
二、明确基层工会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权利与条件。基层工会是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组织,在深化企业改革的进程中,发挥着化解劳动争议、协调利益分配、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劳动法》、《工会法》都规定基层工会要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维护职工的整体利益。同时,也允许基层工会依法举办为职工和工运事业服务的经济实体。基层工会委员会是经上级工会严格审批成立的。《工会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有能力也有必要审核基层工会是否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以保证其能正常开展工作。《工会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依据《工会法》而成立,有独立的工会经费、独立的名称、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办公场所,能够以自己的经费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工会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均末要求基层工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要经过登记程序。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中,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审查批准权由上级工会行使。这种审查批准权是由《工会法》明确规定的。我们希望这一点能够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同,这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工会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三、工会所办企业及其与工会的关系。工会组织在兴办企业时,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根据全国总工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12月1日《<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基层工会申请兴办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基层工会如不具有法人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则不予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工会组织与其所兴办的企业的关系有两种情况:
一是工会组织所兴办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工会兴办的企业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因而,工会企业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开办工会不应承担工会企业的债务。人民法院业不应因工会企业的债务纠纷而划拨开办工会的经费。
二是工会组织所兴办的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开办工会组织应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工会经费财产的来源及使用。《工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其他收入。对工会经费的使用,《工会法》规定,应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监督审查制度,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困难职工的帮助和工会开支的其他活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工会经费的使用由县以上工会在银行开设"工会经费集中户"和"工会工会费户"。"工会经费集中户"专门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拨交的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帐户内开支费用,下级工会按比例上解的工会经费全部集中到此帐户内,属于上级工会的分成经费由此帐户上解;属于本级工会的分成经费由此帐户划转到本级工会的"工会工作费户",不允许各级工会在"工会经费集中户"中开支费用。因此,对"工会经费集中户"是不应以任何借口予以冻结和划拨的。
五、工会财产和企业财产的区别。企业与企业工会各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工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企业依照《工会法》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和财产,拨交之后,所以权即随之变更,由工会依照有关规定独立使用与开支。在工会所在的企业对外发生债务纠纷时,人民法院不能因企业帐户无款而冻结和划拨工会资金与财产。大庆市三环企业总公司工会经费被强行划拨65万元一案,是严重违背《工会法》有关规定的。鉴于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屡有发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采取得力措施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