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法律部《关于起诉企业拖欠工会经费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函》
工法函字[1998]第10号 1998年8月10日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接到了通化市总工会关于准备起诉首钢长白机械厂拖欠工会经费案件的报告。经研究,我们认为:企业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市《工会法》规定的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工会经费一经拨交之后,即成为工会的财产,受《工会法》的保护。特别是企业拖欠的工会经费中由40%是属于上级工会的,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仅仅是企业和企业工会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工会为变化工会经费的收缴而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