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不属预算外资金的函》
工函字[1997]15号 1997年2月21日
青海省总工:
你会青总发[1996]110号文"关于工会经费是否列入国家预算外资金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六和三十七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语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按照上述规定,工会经费不属于财政预算外资金,应由工会自己管理,并确定具体使用办法。
二、财政部[88]财预外字第2号《关于明确工会预算外资金范围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工会的财政预算内拨款、再成本中列支的工会经费、会员交纳的会费,不属于预算外资金"。目前全国各地财政部门仍执行这一文件规定,未将工会经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三、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未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又据财政部财综字[1996]121号文件《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是指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并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会法》中明确指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性质决定工会组织不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并根据法律规定,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充分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能。工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提取的活动经费,是党和国家对工会工作的支持,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能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四、各省级工会留成的工会经费,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经费分成比例,留给省级工会开展各项工作之用的,这方面经费,不与地方财政发生预算缴拨关系,而只与全国总工会直接发生预算缴拨关系,因此不能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五、工会举办的事业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型事业,是按照税法规定纳税的,不存在预算外资金问题;另一类是服务型事业,其通过为职工服务的各项业务活动收取一定费用,弥补无偿服务的活动费用之不足。这类事业活动经费的差额部分,由主管工会给予适当补助。工会所属的这些单位不与国家发生预算管理及缴拨款关系,其收入也不应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请你们根据上述规定,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说明情况,不要把工会经费作为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避免影响工会履行社会职能和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