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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保税区基层工会预算资金管理办法

  随着我区工会工作的整体推进,按照市总工会关于加强预算管理和工会资金管理的要求,在参照《工会法》、《会计法》及开发区保税区工会联合会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基层工会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天津开发区保税区基层工会预算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加强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强化分配和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保障工会社会职能的履行和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预算管理体制,开发区保税区工会联合会负责对区属各直属基层工会财务工作的管理。
三、基层工会依据《工会法》独立管理的原则,应建立独立的工会会计管理体系,工会会计组织系统与工会预算管理体系相适应。上级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四、基层工会应设财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小型基层工会可聘请兼职工会会计。会计、出纳应分设专人,钱、帐、物要分管。
五、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每年根据工会联合会统一要求编制工会预决算报表。

第二章 基层工会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基层工会预算管理,按照全总经费管理的统一要求,预算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工会联合会现制定本区域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制度。
一、基层工会预算管理的职责

  1. 负责编制预算、决算草案及预算的调整方案。
  2. 组织本级工会预算的执行,按规程办理预算的调整。
  3. 协调处理工会与同级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会预算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经济关系。
  4. 定期向主管工会财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基层预决算。

二、预算的原则、编制和审批
1.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会要求,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预算收入的编制要以上年度实际收入为基础,考虑本年度各项增减因素编制。
3、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体现工会的工作特点,把较多资金安排在维护职工的权益,开展职工活动和为职工办实事方面。
4、预算方案要征求同级经审委意见,经工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级工会审批。

  1. 基层工会每年年底提出对下年度工会各项活动经费支出预算的要求,各归口部门按照自己的工作重点制定各自预算支出项目。涉及外出培训、讲课费、办班费等项目参照现行市场经济下的标准执行。

三、预算执行和调整

  1. 财务委员及相关人员要按照预算确定的任务积极组织各项收入。
  2. 各部门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用款。不得办理超预算、超计划用款。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不得以拨代支、以领带报。不得以项目的结余挪作他用。
  3.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时,应作出项目预算调整方案。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四、预算执行考核办法
    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决算执行情况表,并将信息反馈到决策部门及预算执行单位,年末对预算执行情况作分析说明。主要考核内容:
    1、综合收入和综合支出总括情况。
    2、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对收入与支出变动较大的项目进行分析。

3、预算执行报告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充分、报送及时,总结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为下年度预算的编制打下基础。

第三章 基层工会收入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五项: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工会会费收缴是工会组织工作和财务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工会会员应按每月工资收入的0.5%向工会组织交纳会费。
1、企业工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目前仍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工发[1978]101号《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执行。即:本人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交纳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部分以及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等,均不计算交纳会费。至于企业工会会员的工资收入和奖金津贴收入如何区分,可按各企业的支付办法掌握处理:凡是企业作为工资发放的,应计算交纳会费,凡是作为津贴奖金发放的,不计算交纳会费。
2、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全国总工会工财字[1994]69号《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明确“工资收入”包括:
a、机关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b、事业单位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c、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会员--岗位工资,等级工资。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仍暂不计算交纳会费。
二、由基层单位行政提取的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全部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伤病、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职工包括:长期职工、临时职工、合同制职工、正式职工等,外资企业的外方员工也要计算在内。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1)生产奖;(2)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5)其他奖金。
4、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5、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8)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9)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0)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1)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2)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3)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在计算拨交工会经费时,仍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工发总字[1984]45号通知和财政部[1992]财工字第294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将这部分人员的工资总额计算在内拨缴工会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单位行政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收入)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经费的支付管理

一、各基层工会报销业务实行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度,其签字字模应在工会会计处备案。各种报销单据须由经办人员签字,主席审批后,方可到财务报销。
二、 各单位报销所凭原始票据必须符合有关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发票必须在有效期内,并套印税务部门票据监制章,票面购货单位与报销单位名称相符。填写项目要真实完整,用途清楚,时间准确,摘要简明,单价、数量与金额计算相符,大小写与人民币金额相符,没有涂改、刮擦、挖补痕迹,复写字迹和颜色一致,有票据开出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章,否则财务有权拒付。
基层工会向本单位行政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只针对拨付的工会经费,其他拨款不能使用本收据。
三、工会财务提供现金及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等多种转账结算方式。用于现金支付的业务有:
1、差旅费支出。
2、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包括各种讲课费、稿费及特殊项目的奖励。
3、向可以出具由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个体工商户购买小额商品的价款。
4、零星办公用品及零星招待费、外出餐费等支出。
5、市内交通费支出,公务用存车费及道路通行费。
6、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事项。
除差旅费之外的现金付款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金额超过1000元的业务一律以转账方式付款。禁止各种以转账支票到其他单位套取现金的行为。
四、因业务需要借领现金或支票时,应填写《支票或现金借款单》,所借款项应在预算额度之内,由主席签字确认,经财务同意后支付。差旅费现金借款应在返回后3个工作日内报账,支票借款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账。对超过规定时限未及时报账的,财务应按照“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停止其借款业务。
五、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是指工会经费开支内容,根据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会员活动方面:用会员缴纳的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郊游、参观、联欢、电影、舞会、游园等集体活动和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等。
2、职工活动方面
(1)职工教育方面: 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与教育有关的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的奖励费;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费用。
(2)文体活动方面: 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的费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费;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3)宣传活动方面: 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版报等所消耗的用品费;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管理广播站的消耗用品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 未列入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而由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的费用。如职工集体福利补助等。
3、工会业务方面: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的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费;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费用;建家活动的费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再就业、送温暖等工作活动的费用;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主要有:会议费、培训费、专项业务费、其他业务费四项。
4、事业支出方面:工会所属为职工群众服务的非独立核算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费用以及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
5、其他支出方面:以上开支范围没有包括的开支项目,只要不违反国家财经政策,经过经审会审查同意,基层工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开支。
6、上解经费支出方面: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经费。
在企业发生关、停、病、转等情况时,工会资产移交上级工会保管。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有关规定和总工会1998年颁发的《工会财务制度》的要求,对固定资产管理作如下规定:
1、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3、属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要在发生业务的同时,财务据不同情况分别登记固定资产卡及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4、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核销,写明情况,财务做帐务处理。

第六章? 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原则

(1)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各级工会要独立建立银行基本账户,实行单独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
(2)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4)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5)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依靠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6)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委审查。
(7)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
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七章 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
根据《工会法》和全总、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1. 同级工会的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
  2. 基层工会专(兼)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3. 工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费用。
  4. 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5. 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6. 由行政方面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7. 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8. 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
  9. 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10. 由工会管理的企业职工困难补助费。
  11. 基层单位行政办学的职工教育费。
  12. 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宿费、伙食补助。
  13. 基层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附则: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由工会联合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天津开发区保税区工会联合会

二00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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