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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和工会经费审查工作
一、关于破产企业工会资产如何处置的问题
《工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国资法规发(1993)15号]文规定:“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会费、工会所属事业收入、以及工会接受捐赠及外国援助的其他收入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发复(1997)6号]文规定:“
工会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 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 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的款项”。
根据以上有关文件规定,破产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应采取以下几个步骤。(1)破产企业拖欠的工会经费要纳入企业破产偿还序列,工会侬为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积极进行清偿;(2)用工会经费购买的财产物品原则应由基层工会按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理,处理后的全部价款交上级工会,处理不了的移交上级工会并入上级工会财产一同清理,企业行政方面不得强行没收。(3)破产企业工会组织撤消时,其资金余额连同财务会计账册、报表、档案、财务印鉴一并移交上级主管工会。
我们经常讲维护职工和工会的权益,我认为做好了以上的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的权益,也才是把该项工会工作落到了实处。
二、工会经费审查工作
工会财务工作除了工会经费的收、管、用等三方面的工作以外,为了做好以上工作财务检查和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根据组织原则基层工会财务工作应由上级工会的财务部门检查,应接受广大会员的监督和建议。为了向广大会员负责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对本级工会财务状况、工会经费收支年度预决算以及经费开支使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因此同级工会的经费审查人员不得由该工会的工会财会人员兼任,工会财务人员更不能担任经审委主任。工会应依法理财强化监督,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和财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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