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

    (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修订)
    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也可以在30年以上。”现修改为:“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50年以上。”

2002年4月21日11:35
[ 关 闭 ]
 
工 会 简 介 | 招 商 引 资 | 欢 迎 链 接 | 站 点 导 航 | 我 要 留 言
技术支持信箱: zhoutao@teda.gov.cn 版权所有:天津开发区保税区工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