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会简介 维权中心 工会组织 宣传教育 女工工作 文体天地 财务工作 经审工作 非公工会 法律法规 调研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女工工作
 


女职工权益法律知识问答(第二页)

  34.女职工在产期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产期应享受的待遇是:

  ① 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② 女职工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所在单位负担。③ 女职工产假尾90 天,其中产前15 天,产后 75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对已婚24 周岁以上或24 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女职工,应在 90 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 30 天,或奖励1 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男女双方单位各担负 50% ,采取那种奖励办法,由女职工决定。④女职工怀孕不满4 个月的,给予15-30 天的产假;4个月(含4 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含7个月)按正常产假处理。产假期间工资照发。⑤开发区企业为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产假津贴。产假津贴按照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35.女职工在哺乳期有何保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申请哺乳假,哺乳假自产假期满至婴儿一周岁止。

  哺乳假期间由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哺乳假补助,哺乳假期补助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 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38.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否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关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因用人单位不再继续生产经营而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至哺乳期结束,并给予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贴至孕期结束。


 
工 会 简 介 | 招 商 引 资 | 欢 迎 链 接 | 站 点 导 航 | 我 要 留 言
技术支持信箱: zhoutao@teda.gov.cn 版权所有:天津开发区保税区工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