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工作为一种用工形式虽然在社会上广泛存在,但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其具体权益进行保障。上海市在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条例中对此作出了新规定,这无疑是劳动者的福音。
不与小时工签劳动合同违法
小时工,作为一种阶段性就业形式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我国虽然早已存在这种用工形式,但一直没有相关规定。因小时工的权益保护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然而,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其它法规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小时工因为工作时间的不固定和工作场所的流动性,按照以往的劳动法规是无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因为按照规定,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单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现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针对小时工这种劳动者,正式提出了一种新型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单位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协议。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它形式,但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小时工待遇受合同保障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单位订立非全日制合同的,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50%以下,而且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工作时间。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用工期限,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算。此为用人单位还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违约金不能随意约定
目前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违约金只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情况下才有效,否则,违约金条款无效。其中服务期是指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提供其它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时间。小时工由于工作的不特定性,相对于固定工,用人单位对其的约束性比较弱,因此很多用人单位在使用小时工时都约定如果小时工不履行劳动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实践中一般违约金都是以抵押金的形式出现或者用人单位先扣除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保证,这种做法违反了有关的劳动法律,属于违法行为。现在,上海市的规定不仅约束了正常的违约金使用,而且对小时工的违约金作了严格的限定。
点评:上海市有关小时工的规定对全国都有借鉴意义。首先,对小时工的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阶段性就业的劳动者来说是一件好事。其次,对固定性就业的管理有了具体的操作程序,有利于开辟其它就业渠道,解决日益严峻的就业问题。再次,上海的做法将为国家制定有关非固定性就业的法律提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