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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有九项配套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于5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卫生部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和职业卫生标准。第一批已经发布九项《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和文件、500余项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和文件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①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活动;②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③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④职业病防治技术法规,包括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等。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法定职业病由原来的99种增加到115种,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等。
  新增补的职业病分别是:钡及其化合物中毒、铀中毒、偏二甲基肼中毒、一甲胺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复合伤和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以及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卫生部制定发布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包括九大类:①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②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③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④职业病诊断标准;⑤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⑥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⑦职业危害防护导则;⑧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⑨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据了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包括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新修订的工业企业卫生标准详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设计卫生要求,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病的要求。
  新修订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的329种有毒物质、47种粉尘、1种生物因素和8种物理因素接触限值,有关职业性放射性危害执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原91项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了修订,新制定了19项诊断标准,共发布职业病诊断标准110项。
  (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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