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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释解(1):让职工远离职业危害

  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是《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该法从多个方面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5月1日正式实施,对亿万职工和职业劳动者来说,这是一件重要的事,它的实施将根本改变职业病防治上存在的制度缺憾,强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为了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更清晰地了解职业病防治法,增加保护权益意识和维权意识,本报从今天起开辟《释解职业病防治法专栏》,从不同方面对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归纳和综合,以利于广大劳动者更好地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在此以前,我国也曾颁布过一些有关职业安全的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法规都明显落后于时代需要,有些内容也严重滞后,致使近年来各地职业病危害事故有增无减,客观情势要求我们必须对职业安全事故进行强力干预。而且,以前国家对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多为概括性规定,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有些地方个别管理部门的不正确认识放任了不法用人单位随意侵害劳动者权益,致使近年来频发职业安全事故。
  劳动者的弱者地位使其处于易受职业病危害的境地。尤其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客观情形下,只有强化外力约束才能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权利。有鉴于此,《职业病防治法》从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出发,从法律上进一步界定和完善了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人们至今无法忘记“白沟苯中毒”死难者的悲剧,他们根本就不知道会中毒。有关专家指出,劳动者缺乏职业病预防知识是近几年职业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病预防知识培训是减少和杜绝职业病的有效之举。职业病的预防具有专业性,为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不认真学习和接受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其教育。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治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出资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多为慢性病,如果及时进行治疗或者尽早脱离工作岗位,一般不会酿成惨祸。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故意隐瞒职业危害,更不要说告知劳动者了。所以,职业病防治法专门规定,劳动者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后,用人单位应调离其工作岗位并进行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在严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预防措施的警示牌。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职业危害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不得使用。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违反规定,强令劳动者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进行作业,将劳动者的健康置于危险的境地,不仅侵犯了职工的生命健康权,而且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属违法行为。劳动者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拒绝执行用人单位的指挥行为,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其行为无效。
  依法索取健康档案的权利。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如果违反规定,不给劳动者建立健康档案或者不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健康结果,劳动者有权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控是宪法赋予公民权利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具体体现。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检控进行报复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进行变相惩罚,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或行政处分。对因此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赔偿。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新闻背景: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病目录》,职业病主要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它职业病共10类115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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