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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为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保护妇女生产力,根据全总工基发 [1999]4 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改制企业,非工友制企业、因难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调整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职工和工会的一项基本权力。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工会女职工委员都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女工组织的重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摆上位置,主动参与,履行女工组织代表和维护女工利益的职责。

  二、 凡有女职工的上述去业,不论企业所有制类型和经济效益的好坏,不论企业集体协商的内容和协商最终选顶的形式如何,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工会女职工委员都应作为工会的协商代表,代表女职工在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履行嗲表权利、义务,参与监督检查。

  三、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中,应以男女平等为前提,以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为宗旨,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为重点。在履行其协商代表职能时,要依照合法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原则,体现行业、企业特性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参与平等协商、提出参与意见。

  四、 工会女职工委员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要作到“三同步”,即:参与平等协商工作的时间与工会同步;参与集体合同文本或集体协议内容的拟订与工会同步;实行监督、检查与工会同步。

  尚未实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企业,凡具备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工会女职工委员要按照津工女字 [1995] 号文件的要求,作到“参与席位落实,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条款落实,监督、检查权利落实”。

  街乡镇及行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对多辖企业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予以指导,必要时,要与工会同步参与所辖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一要注重全过程参与,二要注意将所辖企业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的内容,特别是共性问题写进合同文本,例如劳动用工中男女批改等、劳动分配中的同工同酬记忆女职工劳动保护等问题。

  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选项签订集体协议或形成协商纪要的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协商代表,应坚持全过程参与协商工作,要保障协议内容体现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五、 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上述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对上述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与参与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知道意见和措施,与工会共同做好集体合同工作。

  各局、总公司(集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参与同级工会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在工会与行政就确定所属企业劳动标准条件和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进行协商时,结合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男女平等的基本要求提出协商意见,参与协调工作。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即使培养典型、搞好指导,共同推进我市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上一个新水平。

1999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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