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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区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参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各基层工会:

  为更好的代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发挥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的参与作用,根据全国总工会总工发(1995)12号文件和市总工会津工女字(1995)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 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调整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职工和工会的一项基本权力。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工会女职工委员都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女工组织的重要任务,高度重视,摆上位置,认真研究,主动参与,自觉地履行女工组织代表和维护女工利益的职责,发挥作用。

  二、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工会女工委员应作为工会方协商代表,代表女职工参与平等协商和签定集体合同。

  三、 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和女工干部要认真学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开发区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利用多种形式向企业的中外方经理、管理者及女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使他们都知法懂法,提高领导者执行政策的自觉性以及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 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女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参与意见。

  五、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 合同的原则 平等协商中代表的确定和集体合同中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天津市和开发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

  2、 男女平等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宪法赋予妇女的权利,在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使女职工享有同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教育、保险、福利待遇等权利。

  3、 保障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原则 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利益是国家依据国情和妇女生理的特殊需要,赋予女职工的特殊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参与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中,要向各方宣传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广大干部、职工自觉地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4、 实事求是的原则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实事求是和维护各方利益的原则。各企业要从本单位女职工的岗位分布、劳动环境、安全卫生、年龄结构、技能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体现本单位特点的合同内容,反对形式主义,照搬照抄。

  六、 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在涉及利益保护方面可设专章,针对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状况作出具体规定。 当前,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已在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全面展开,望各企业工会认真执行上述意见,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天津开发区工会联合会

199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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