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保税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会章程
(试 行)
天津开发区保税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会第一届执行委员会
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 2004年6月24日 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以努力实现开放前沿工会工作的创新与发展为目的,成立天津开发区保税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非公联)。
第二条 非公联是在开发区保税区工会联合会领导下的由开发区保税区非公有制企业基层工会组成的二级组织,与区工会联合会企业工作部合属办公。
第三条 建立非公联的宗旨是:依托两区非公有制企业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研究区域经济发展中工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工会参与改革和经济建设,维护职工利益和发挥工会各项职能,集思广益、优势互补、交流互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层工会的整体优势,为工会自身建设和适应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起到积极的探索作用,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非公联将非公有制企业工会 按经营区域、投资国别、行业特点设立基层分会 ,基层分会设置多少依据非公联团体会员多少而定,视组建工会和已建工会企业规模变化情况进行随时调整。每个分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各分会可独立开展活动。
第五条 非公联设立执行委员会,执委会由非公联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开发区保税区工会联合会审批,每届任期5年。非公联设主席1名;正副秘书长各1名;执委会委员若干名。非公联办事机构设在开发区保税区工会联合会企业工作部。
第六条 非公联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执委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基层分会每季至少开展活动一次。
第七条 在执委会任职的委员,不再从事工会工作时,需向 非公联 报告说明,其职务卸免。
第八条 补选的执委人选,由企业工作部提名,经执委会委员全体会议通过确定,并在下次 非公联团体会员(代表)大会上确认。
第三章 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开发区保税区工会联合会所属的职工人数在百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基层工会为非公联的团体会员,其正副主席为团体会员代表,主席空缺的基层工会暂由联系人代行团体会员代表职能。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参与讨论非公联工作计划等重大问题及章程的修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本企业代表职工依法参与企业管理,协调劳动关系,沟通职工与企业行政的联系,调动职工积极性,共谋企业发展。
(四)工作中遇到困难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要求非公联帮助解决或给与保护。
(五)对非公联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批评或建议批评或罢免非公联执委委员。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承认和遵守非公联章程,执行非公联决议及规定。
(二)支持非公联工作,接受非公联的工作指导。
(三)积极参加基层分会及非公联活动,承担基层分会及非公联分配的任务。
第四章 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用“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统揽工会工作大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工会组织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十三条 非公联基本职责:传达、贯彻、落实区工会联合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指导基层工作、交流信息经验、研究重点问题、培养先进典型、增强基层活力。
第十四条 按照区工会联合会工作部署,以深化“四项工程”为主线,落实基层工会达标考核手册的规定,交流各基层工会的工作情况,以推动基层工会切实履行 工会各项职责,进一步 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
第十五条 与工会各部室密切配合,加强对基层工会工作指导,注意发现典型、培养典型、推广典型。针对热点问题及时研究,在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中实现工会工作的创新。
第十六条 组织基层工会专兼职干部学习,研究工运理论并注重用工运理论指导工会工作的实践,组织工会干部承接上级工会下达的研究课题,积极撰写论文与调查报告,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工运理论水平。
第十七条 经常深入基层、关心基层、代表基层、服务基层,当好区工会为基层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的参谋。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例会制度:
(一)非公联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总结全年工作、表彰先进、交流经验。
(二)执委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其内容以有计划的专题或根据工作需要的临时性问题研讨相结合。
(三)基层分会每季开展活动一次。根据各分会企业需求及工作职责,安排会议内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时间可订为季末,各分会也可根据情况不定期自行安排活动。活动地点基本以分会正副主席所在企业为主,可采取本分会企业轮流制,各分会自行决定。
第十九条 基层分会正副主席(执委)推行每月一次下本分会基层工会企业的巡访制度。就职工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文化环境等实地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基层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上级工会报告制度。各分会组织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等向非公联及企业工作部报告,上级工会视情况派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重要事项向上级工会报告制度。即工会主席离任、患病住院及通讯变更;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等向基层工会分会及非公联报告。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与工委企业工作部和企业党委联系制度。
第二十三条 推行非公有制工会联合会与政府及社会职能部门不定期的沟通交流制度。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非公联及 基层分会经费 来源:
(一)非公联及 基层分会经费 由开发区保税区工会联合会预算拨款。
(二) 团体会员赞助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非公联及 基层分会经费的筹集、管理及使用由开发区保税区工会联合会财务部统一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开发区保税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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