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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总会,英文译名为TEDA SPORT ASSOCIATION,缩写为:TSA
第二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总会是由开发区负有组织、规划、管理各项体育事业的机关、企业、事业、团体及关心支持体育事业的各界人士组成,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指导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运动的管理协调机构。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认真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积极推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体育事业深入开展,增强人民体质,丰富人们业余文化生活,促进区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天津市体育总局、天津市体育总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开发区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设在中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6号,天津开发区保税区工会联合会大楼6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贯彻国家体育方针,制定开发区体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积极组织开展体育运动,提高全民运动竞技水平,保证全民健身计划在开发区的顺利实施。
(二)对全区群众体育组织及有关运动场所进行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
(三)负责全区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业务管理,适时加强培训、考核、使用工作。
(四)负责全区各等级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注册及体育人才的管理工作。
(五)加强科研工作,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的先进体育理论和经验。
(六)加强与各省市和国际之间的体育工作交流活动。
(七)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及本市的各项体育赛事和国内外相关体育交流活动。
(八)制定体育运动的各项管理法规和训练、竞赛制度,加强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服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总会的组织领导,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各体育俱乐部、运动场所及热爱或从事体育事业的单位、个人均可提出入会申请。
(二) 单位会员为专门从事体育运动,承认本团体章程并接受本团体管理的各体育俱乐部、企业工会、运动场所。
(三) 凡热爱或从事体育事业并承认本团体章程、接受本团体领导,经申请获批准的人士,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四) 为体育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的人士,本团体将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总会批准,履行手续,交纳入会费,方可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四) 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总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举办和组织的各种比赛和培训交流活动;
(三)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及一切有关规定;
(二) 维护本团体利益,支持本团体工作;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积极参与总会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
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1—6人、秘书长1人、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1—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主席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加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体育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 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行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
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产、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
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行政管理的监督下,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03年2月27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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